“消法”大修可以解决哪些消费困境?
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建勋 实施逾十五年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将迎来第一次大修,修改的内容可能包括该法适用范围的拓宽、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扩大、无条件退货制度的引入等。无疑,如果这些修改内容能够上升为法律,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。长期以来,由于“消法”的制度缺陷和消费者的分散性,在与商家博弈的过程中,消费者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。譬如,现行的“消法”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局限在“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”,严格限定了消费者的目的——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。这种限制至少带来了两个问题:一是如何知道一个购买某种商品的人目的究竟是什么;如果无法知道,该如何认定一个购买者是否消费者。自从“王海打假”现象出现以来,人们一直在争论知假买假者算不算“消法”中的消费者。事实上,在大多数情况下,很难确定一个人是否知假买假,除非当事人主动承认。另一个问题是,如何界定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这样的模糊表达。如果说购买一台电视机通常可以视为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的话,那么购买一辆载货的汽车、购买医疗服务(看病)或者教育服务(上学)等算不算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呢?实际上,曾经发生过将汽车界定为“奢侈品”而非“消费品”的司法判例,车主无法因汽车质量瑕疵获得“消法”的保护。可是,今天还有多少人认为汽车是“奢侈品”而非“消费品”呢?看来,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这样的说法有些不合时宜。据说,修改后的“消法”将会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和消费品的范围,包括“生存型消费、发展型消费、享受型消费、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,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,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”。诚然,这种扩大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,但是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恐怕没有必要,因为这不仅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,而且人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观念也处于变动之中;将哪些“精神产品”纳入到“消费品”之中同样需要仔细斟酌,否则可能导致诉讼陡增。进一步,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,有人建议“消法”修改时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,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,增加商家的举证责任。根据现行的“消法”和《产品质量法》,一般是在商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,才由商家或者生产者负严格责任,免除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举证义务。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固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,但边界应定在何处?也就是说,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?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一切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中恐怕不合理,因为这不仅大大加重了商家的举证负担,而且背离了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。也许有人会说,商家是“强势群体”,消费关系是“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”,让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有何不可?的确,很多商家都财大气粗,但这不应成为不当加重其举证责任的理由。别忘了,让一个商家证明其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是极为困难的,正如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一样。更何况,如果商家是一个贫穷的小商贩,而消费者是一个亿万富翁呢?强势弱势之分恐怕不能一概而论。再者,消费关系是典型的民事关系,谈不上“非常特殊”,因而不应置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于不顾。还有,修改后的“消法”可能建立“后悔权制度”,即允许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,尤其是针对上交易、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、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(比如购买汽车、房屋等)。可以说,这个制度对消费者恩惠有加,但适用起来可能困难重重。一方面,无条件退货适用哪些种类的商品,恐怕会存在很大争议;另一方面,商品在什么样的状态下适用无条件退货,也很难定规立约。譬如,打开了包装或者使用过的商品可以退吗?破损的商品可以退吗?在一些国家,无条件退货几乎是一个商业惯例,是商家为了“讨好”消费者而主动采纳的“广告”措施,但法律很少对其做出一刀切式的硬性规定;并且,那里的无条件退货惯例一般不适用于二手商品(包括汽车等)和新鲜食品等。尽管我们提出了一大堆问题,但无论如何,“消法”的修改都值得期待,因为它毕竟是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书。(作者系中国*法大学副教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