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新*将考验乡村民主
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中有关土地新*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,农民的土地在符合规划、手续合法、税费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入市,打破了以往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局面,农民可以以出售土地、土地入股、自主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种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。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,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化以来从未有过的巨大变革。以往,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*府统一征收,再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向开发商出让,土地巨大的增值收益被地方*府和开发商拿走,农民只得到其中的5%%至10%%。*府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高达12000亿元以上,相当一部分来自对农民土地的征用。一旦征用环节被取消,则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大保护的同时,也意味着村官权力的含金量更大了,每年几千亿元掌握在手里,是一个巨大的责任也是一笔空前巨大的诱惑!因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未变,土地的规模化整理、出让、出租、入股等一切过程,都必须以过村委会这一关。如果说过去土地的控制和收益权完全掌握在地方一级*府手里,那么今后农民土地的控制和收益权将进一步落到村干部手里。在土地新*之前,农民和村一级组织得到的土地收入并不多,尚且相当程度地存在“村官盗卖村地”的现象。面对土地新*后数倍、数十倍膨胀的利益诱惑和权力膨胀,如果没有完善的村民民主相制约,那么,村干部竞争的激烈乃至血腥程度无疑会大大加强;村干部腐败的机会和腐败的程度也有可能加深;一些中国基层权力的错综复杂关系乃至“黑金”现象会有新的发展。一些村干部贪污挥霍集体财产,村务不公开;不经村民同意大肆卖地并据为己有;乱占耕地、宅基地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;金钱甚至暴力干扰与插手选举等现象可能会有新发展。权力越大、矛盾也越大;利益诱惑越多,竞争和冲突也越激烈。这方面,我们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和制度准备。当务之急,是完善村民民主制度,让村民能够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。目前对农村村民民主自治进行规范的法律,只有一部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其对于村民自治的核心——— 村委会选举及罢免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,缺乏可操作性和严格的约束力。因此,修订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严格规范和完善其中选举与罢免程序以及村务公开、司法救济等程序,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,应该提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并且尽快修订和颁布。制度改革应该和社会变化赛跑,否则,一步赶不上,步步赶不上。另一个思路,就是向城市学习(居委会和业委会都不管城市居民的房屋等物权),赋予农民更严格和完整意义的土地、宅基地和房屋产权,把事关公民基本物权的权力从村委会(居委会)中剥离出来,完全让农民个体自由做主,只坚持土地使用性质不变(改变使用性质必须经过*府规划和同意等程序),其余的转让、入股等过程,由农民自己做主。